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第二条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省内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提供会员服务,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提高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素质,引领小额贷款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c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意见;

(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小贷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水平,提高行业人员业务能力;

(四)加强自律,推动小贷行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机构;

(四)单位会员为小额信贷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本单位简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三)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为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四)经审核同意入会的,协会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自律公约、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团体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团体;

(九)接受协会的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 112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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